司法鉴定的范围界定与业务拓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体会(二)
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当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法”,是每个鉴定人必须掌握的。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认真学习、贯彻。
曹苏
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这既是对司法鉴定的内涵重新定义,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指导性牵引。这就大大扩展了司法鉴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赋予更大司法责任,也就是意味着司法鉴定可接受法院委托做诉讼中的案件司法鉴定,还可以接受公安侦查机关委托做侦查过程中的司法鉴定,还可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做诉前鉴定、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而且不但可以做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还可以进行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我们感到新通则第二条指明“诉讼活动中”,虽然具有巨大积极意义,但恐怕仍有局限性,其实事实上司法机关办案所需的司法鉴定范围已经突破了“诉讼活动中”,已经延伸到侦查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再审、复审案件中。
第一 司法鉴定应是“司法活动中”(包括诉讼活动中、侦查活动中、检察活动中、海关活动中)的专业鉴定
我们以实际上司法鉴定已有突破的实例来说明一下。比如南京宝马车案件就是典型一例,2015年6月20日下午1点52分左右在南京市这个十字路口发生一起惨祸。这是事发时路边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的画面。可以看到,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高速直行闯红灯,拦腰撞上前方正常转弯的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得粉碎,碎片洒落一地,车上的两名年轻人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抛散的碎片又击中了周围正常行驶的四辆机动车,宝马车同时又撞击了一辆出租车,致出租车驾驶员受伤,事发后肇事者逃逸。此案引起全国强烈反响。警方后抓获此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此人表现异常,经检查他无酒驾、无毒驾,对其肇事原因感到奇怪,于是便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做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他“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责任能力。”虽然该鉴定意见引起全国强烈反应,但是它毕竟还是至今为止官方唯一认可的鉴定意见。
这个案例中,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属于什么性质呢?首先应该属于司法鉴定,而不是一般鉴定,因为公安侦查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尽管此时此案还未进入“诉讼活动中”,但这毕竟是司法办案需要,属于“侦查活动中”;其次该鉴定很明显是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还未移交检察院起诉程序就没有进入“诉讼活动中”,很明显这个鉴定属于“诉前鉴定”,但它毕竟又不同于非司法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因为这是办案机关的侦查、检察工作需要,理应列入“司法鉴定”范围。
所以,我们的初步意见认为:新通则第二条应该将“诉讼活动中”修改为“司法活动中”更为妥当,更为准确,更有利于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和法律拥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鉴定)、监狱(监狱检察与诉讼再审活动均由驻监狱检察院机构办理),这些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授权司法,这些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均可称之为“司法鉴定”。
第二 不可忽视检察机关、海关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
平时委托司法鉴定的多为法院,但是检察机关的委托鉴定也不可忽视。检察机关作为重要执法监督部门,在依法治国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09年发生在云南省晋宁的“躲猫猫”事件,是一起轰动全国的要案,很具司法鉴定的实践典型意义。2009年1月28日,云南晋宁县24岁的青年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十余天后,2009年2月中旬这个据他父亲说“平常感冒都不得”的健壮青年却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所致。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一群成年男人在看守所中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游戏听起来非常离奇,而这种“低烈度”游戏竟能致人死亡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晋宁县公安局调查组通报:2月8日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而不甚撞到墙壁受伤。面对这个答案,李荞明家属们认为“太过草率和不负责任,甚至有些儿戏”。2009年2月12日晚11时,公安机关连夜通报事件进展,表示在经过连续两天的走访调查后,初步认定死者受伤原因为:当天下午放风时间,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时,双方引起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和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死者家属在接到通报后,仍表示对调查持“保留意见”,认为这一调查结果“不能让人信服”,要等“尸检完毕并有最终结果”之后再与晋宁警方进行协商。这时在强大社会舆论压力下,检察院介入调查。2009年2月18日, 《中国青年报》刊登《“躲猫猫”井喷缘于公众知情权受阻》等系列评论文章,掀起此事件评论风潮。2009年2月19日下午,面对网络上的漫天质疑声,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下午2点49分他在QQ群内发布了第一条信息:“为应对躲猫猫事件,我们拟采取一个行动,组建‘一个网民调查团’……”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2009年2月25日案件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云南指导调查,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全面展开。云南省检察机、公安机关于2月27日下午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李荞明系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致其撞击墙面后受伤死亡,彻底颠覆了晋宁警方检方共同认定的“玩躲猫猫游戏意外致死”。检察院这个结论来自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2009年2月13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李荞明死亡一案进行法医毒物化验和病理组织学检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李荞明是“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随后,相关政府部门对李荞明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这是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典型案例,据报道此案是2009年2月25日案件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而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时间是2009年2月13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诉前鉴定,也是个立案前鉴定,分明不属于“诉讼中”,但是办案机关是昆明市检察院,处于办案需要尔做的委托鉴定,它的性质就不同于一般鉴定,理应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被授予的规定任务中有“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这就是说海关也存在委托鉴定的需要,这也应该归类于属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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